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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受访者都提到,侵权的主体并不限于“小作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蔓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部分小型公司或个人创作者由于资金有限、制作门槛低,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制作方式,比如直接对现有作品进行切片拼凑、删减搬运,或是缝合多个片段的所谓“二创”,这种直接复制的侵权手法,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取证,往往比较容易认定为侵权。相比之下,另一些较为隐蔽的方式则不易被监管,例如通过“参考—改编—再创作”的方式对内容进行二次加工,甚至将相关内容改编后转移至海外平台传播,利用地域与执法壁垒规避监管。
葛蔓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虽然短剧和长剧的爆款逻辑完全不同,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判断标准依然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如何理解短剧与其抄袭内容的“实质性相似”?葛蔓认为,短剧追求的是“短平快”,其核心竞争力往往集中在某个瞬间爆发的“核心梗”上。比如短剧《盛夏芬德拉》里男女主在浴缸里的一场戏,单独一个片段就足以击中观众、形成记忆点。正因如此,短剧抄袭常常表现为对爆梗的直接复制,侵权比对反而比长剧更聚焦。只要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哪怕只抄了一个梗,法院也有可能认定侵权。
唐小蓝见过网文平台与影视公司之间因此产生的纠纷,比如某部长剧的版权被影视公司购入,做出了不错的成绩,公司随后想开发同一IP的短剧版本,却遭到版权方的起诉。由于当年签订版权合同时,短剧的概念尚不成熟,合同里根本没有这一项。片方理解为自己购买的是打包的全版权,版权方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出售短剧的单项版权。有的时候,片方会选择绕过这个问题,打着“长剧衍生”的旗号推进短剧开发,原著作者直到短剧开播才知道自己的故事多了一个短剧版本,通知从未到过他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