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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整治事项,广泛受理投诉举报,深入排查相关案件线索,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查处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直播带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34宗,查处保健市场、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等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18宗,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商业营销环节不正当竞争案件108宗,查处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55宗,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193宗。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9月开始从事口碑问答维护业务。其口碑问答维护模式是受客户的委托,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在、360问答、搜狗问答、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问答,以帮助客户提升正面口碑的商业宣传模式。其发布的7355组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问答均存在冒充真实用户发布模拟真实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有真实用户参与的内容,会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制作了墙体标语,包括“***美容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美业店长的黄埔军校”“教育理念、名师专家、教育目标、梦想教育、全人教育”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其宣传的目的是为能更好地销售其“***美业管理软件”。
当事人通过组织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在问答平台发布模拟用户体验内容的问答,帮助其客户在互联网增加更多的正面口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0万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通过墙体标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其开发运营的“货某宝”APP关注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10个***平台司机8个养不活自己、套路太多、赚不到钱、你被***平台坑过吗?”等针对其竞争对手的虚假采访视频,并于2022年3月25日上传至其运营的APP软件上进行广泛传播。经核实,该视频共播放6641次,273人转发,103人点赞。当事人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视频,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品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直播监测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快手主播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商品,由当事人设计商品销售宣传用语,安排主播在直播中进行宣讲,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共计销售金额2044910.04元。二是在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共计销售金额113513.5元。
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对推广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7万元。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1万元。
根据投诉举报,2022年6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涉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检查,现场提取到店内开展会销视频、PPT课件、音频等材料,发现相关证据含有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利用对潜在顾客群体聚集式艾灸熏蒸服务组织讲座,采用投屏播放与授课讲解相互穿插的方式,刻意宣传“艾灸熏蒸”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增强体质、疏通经络、标本兼治等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两侧张贴了“苹果客服维修服务”字样,大厅摆放站立式宣传画报上标示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接待处”及“正规受理网点接待处”字样,店内右侧墙上标挂有“Apple保外服务价目表”,左侧墙上标挂有“Apple维修”的宣传画,现场提取的两张维修单均标有“**维修受理单”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为了吸引苹果手机客户,开业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标注“苹果客服维修”“Apple维修”等字样,并且变相使用其字号名称,刻意造成与另一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相似,误导多名消费者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并进行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了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与海淘商城APP商家合作开展电商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3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如下:当事人员工在其店铺附近以市场调查的名义开展免费抽奖活动吸引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行抽奖,继而中得奖品(平板电脑、手机或电动车),然后以免费领取奖品为由将消费者带至当事人店里,向消费者推荐并要求下载安装海淘商城APP,消费者充值并签订《客户承诺消费领取成功回执单》后,方能领取奖品。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抖店服务市场经营“**一键复制”软件,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快手服务平台经营“**复制搬家”软件,为客户提供“一键搬家”的技术服务。其在未经淘宝等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键搬家”的技术将任意商品的主图、详情图、尺码、标题、类目、属性、SKU库存等信息,分别复制、上传到抖音店及快手平台店铺,智能转化为抖音及快手链接进行商品发布,从而造成淘宝等其他平台店铺被实质性替代。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其他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其他平台店铺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平台店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